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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西安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 ,是由西 安地区饭店、餐饮行业,包括酒店(宾馆、饭店),酒家(饭 庄、酒吧),旅店和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度假村、别墅等各 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饭店、餐饮行业相关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 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缩写为西饭餐协。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 会员分布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做好政府的好帮手, 会员的好助手,行业的好推手,公益事业的好舵手。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增加诚信建设部分。
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 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 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 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
益。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 西安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西安市商务 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相关 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 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 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 78 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 10010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饭店、餐饮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 法规;对国家和我市有关饭店、餐饮业的政策、法规的制订和修 改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政策支持。
(二)协助市商务局实施对饭店、餐饮行业国家及本市等级 标准的贯彻,推行行业规范和标准,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广先进 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饭店、餐饮行业的技术进步。
(三)为饭店、餐饮行业和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改 革、发展、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开展饭店、餐饮行业技术竞赛,帮助会员单位培养专 业人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在饭店、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 织认定和推荐。
(六)组织会员和饭店、餐饮行业参加省内外举办的各种展 示会、展销会、交易会、发展与省外同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组 织会员出国学习考察,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装备,帮助饭店、 宾馆、餐饮行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积极支持协助区县建立行业协会,支持他们开展有益 的活动,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饭店之间 的联合与合作,扩大客源和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提高协会的知名度。
(八)运用好协会公众号和新媒体扩大和宣传协会、行业和 会员影响力。
(九)组织编辑饭店、餐饮行业的书刊与资料。
(十)承办市政府、市商务局和及相关部门及中国饭店协会、 中国烹饪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 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 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 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 。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 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 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 自愿加入本会;
(五) 热心于饭店餐饮业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 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1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申请表加盖公章 ;
3.负责人身份复印件;
4.企业介绍、商标注册复印件
(四)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 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权利;
(五) 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行业利益,为发挥协会的整体优势做出贡 献。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 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 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其 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 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 员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 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 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一般不超过 4 年】, 每 4 年至少召开 1 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 【不少于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 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40 %以上的会员提议,可 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 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 1/2 以上 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 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实行等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 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9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 般不得超过会员的 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 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 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
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 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 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 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 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 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 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不少于2 个月】报党建工作机 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 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 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 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其 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 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 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 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 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 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与会员 大会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 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有业务主 管单位,应为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应为党建工作 机构) 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 1 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 2 次或每届内累计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 自动丧失理事资格。(每届最多不超过 3 次)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 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 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 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 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 1/5 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 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 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 1 名,监事长 1 名, 副理事长 5 名,秘书长 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 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 四 )理事长 、 监事长 、 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 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最
高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
用本项表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 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 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 书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 过 2 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 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应为 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应为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 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 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 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 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应为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 位应为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 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 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 或卸任后的 20 日 内,报党建工作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 应为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应为党建工作机构)审 核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有业 务主管单位,应为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应为党建 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其委 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 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 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30 年。【最低不少于 3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 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 内报党建工 作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应为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 单位应为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 2 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 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3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 (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 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 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招聘)办 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
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 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 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 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 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 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 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 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 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 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2/3 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 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 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 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 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 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 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 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 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 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 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 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 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 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 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 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 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 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 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 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 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 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 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 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 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 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 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 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应为 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应为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 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
(有业务主管单位,应为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应 为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 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3 月 20 日第一次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